退市锐电(60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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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1日

退市锐电(601558)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退市锐电(601558)最新利空

退市锐电(601558)违规记录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7-01
标题关于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王峰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6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0年4月1日,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公告》称,2020年3月30日,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俄丝路)、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俄发展)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股份合计1,368,423,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69%;公司由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变更为由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拥有公司最大表决权份额,王峰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俄丝路、中俄发展及其实际控制人王峰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亦未能提供财务顾问对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的核查意见。另查明,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已连续12个交易日低于面值,存在较大退市风险。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分别于2020年4月3日、4月28日发布《责令暂停收购事先告知书》(〔2020〕15号)、《关于对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收购措施的决定》(〔2020〕69号),责令中俄丝路、中俄发展暂停收购,在改正前不得对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动是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在公司存在较大退市风险的情况下,市场对表决权委托引起的控制权变动尤为关注,相关信息及时依法合规披露尤显重要。公司收购人中俄丝路、中俄发展及其实际控制人王峰在相关事实发生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提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王峰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29
标题ST锐电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9号
批复原因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3月30日,你们公司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可以实际支配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表决权股份合计1,368,423,800股,占华锐风电总股本的22.69%,王峰成为华锐风电的实际控制人。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公司未能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华锐风电,并予公告。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们公司暂停收购,在改正前不得对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14
标题ST锐电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348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348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07
标题ST锐电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15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公司在收购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3月30日,你们公司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可以实际支配华锐风电表决权股份合计1,368,423,800股,占华锐风电总股本的22.69%,王峰成为华锐风电的实际控制人。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公司未能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华锐风电,并予公告。
批复内容我局拟对你们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收购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07
标题ST锐电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锐电延期回复问询函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延期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319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20年4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锐电延期回复问询函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延期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上证公函【2020】0319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截至目前,我部已先后两次发函问询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能按期回复。公司全体董监高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及时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尽快回复前期问询函,充分揭示风险,明确市场预期。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4-06
标题关于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马忠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3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8年11月2日,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锐电或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相关事项。11月9日,公司披露回购报告书称,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元/股,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2019年5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结果公告》称,截至2019年4月30日,公司回购股份计划已届满。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66%。回购累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8万元,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2.36%,公司未完成回购计划。 在公司披露回购计划前(即2018年10月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已两度低于面值。公司披露大额回购计划,使市场及投资者形成相应预期。但公司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巨大差异。
批复内容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马忠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02
标题关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31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全体董监高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于2020年4月7日前向我部提供上述事项具体说明和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3-31
标题关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29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291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全体董事勤勉尽责,严格落实本函要求。请公司表决权委托相关各方以及财务顾问审慎核实上述事项。请你公司于2020年4月2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8-13
标题ST锐电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资产出售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1147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114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9年8月16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11
标题*ST锐电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059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05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8年1月11日前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3
标题*ST锐电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55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55号)。
批复内容公司现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3
标题*ST锐电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55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5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同步对年报作相应修订,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1-14
标题华锐风电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090号
批复原因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锐风电”)于2017年1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09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收到《问询函》后,公司董事会立即按照要求向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股东就以下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12-24
标题华锐风电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结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0084号
批复原因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0084号)。因公司其它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公告:临2014-003)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告知书》,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字140084号)所载调查事项,中国证监会认为:调查终结,未发现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决定予以结案,不作处罚。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3-22
标题关于对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字[2016]2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未依据已披露的评级方法对评级对象评级。 二、评级委员会未按规定要求和业务流程对初评报告进行审查,做出决议,确定信用级别。 三、未按照规定勤勉尽责的开展跟踪评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分析。”和第十九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跟踪评级制度。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对评级对象出具的首次评级报告中,明确规定跟踪评级事项。在评级对象有效存续期间,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级对象的政策环境、行业风险、经营策略、财务状况等因素的重大变化,及时分析该变化对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影响,出具定期或者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提示你公司关注以下事项:在评级过程中所使用的评级方法应与披露的评级方法保持一致,遵守并严格执行评级委员会制度和跟踪评级制度,提高评级质量。 你公司应当在2016年2月26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20
标题证监会对华锐风电信披违法一案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本案中,为粉饰上市首年业绩,华锐风电通过伪造单据等方式在2011年度提前确认收入,虚增2011年利润总额277,861,363.60元,占2011年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7.58%。利安达作为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审计机构,在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能勤勉尽责,存在诸多执业问题。
批复内容责令华锐风电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14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到30万元的罚款,对其中5名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其中1名为终身市场禁入;责令利安达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5万元,并处以95万元罚款,对2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并对两人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0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韩俊良、陶刚等15名责任人员)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5]6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华锐风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华锐风电于2011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风力发电设备的开发、生产和销售。韩俊良于2006年起任董事长、总裁,2012年8月卸任总裁,2013年3月卸任董事长。 2012年4月11日,华锐风电披露2011年年报,确认风电机组收入1686台,营业总收入10,435,516,390.57元,营业总成本9,918,543,020.04元,营业利润529,215,613.35元,利润总额739,440,394.00元,报告期内风电工程项目适用的会计政策为商品销售收入。该年报签字董事为韩俊良、常运东、刘会、陆朝昌、王原、于国庆、张宁、张勇、赵鲁平。 受风电行业政策的影响,2011年全行业业绩急剧下滑。为粉饰上市首年业绩,在韩俊良安排下,华锐风电财务、生产、销售、客服等4个部门通过伪造单据等方式提前确认收入,在2011年度提前确认风电机组收入413台,对2011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为:虚增营业收入2,431,739,125.66元、营业成本2,003,916,651.46元,多预提运费31,350,686.83元,多计提坏账118,610,423.77元,虚增利润总额277,861,363.60元,占2011年利润总额的37.58%。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华锐风电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韩俊良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陶刚、于建军、刘征奇、汪晓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常运东、刘会、陆朝昌、王原、于国庆、张宁、张勇、赵鲁平、方红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05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温京辉、王伟)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5]10号
批复原因经查,利安达在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或公司)年度报告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华锐风电虚增2011年收入与利润的情况 华锐风电于2011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风力发电设备的开发、生产和销售。2012年4月11日,华锐风电披露2011年年报,确认风电机组收入1686台,营业总收入10,435,516,390.57元,营业总成本9,918,543,020.04元,营业利润529,215,613.35元,利润总额739,440,394.00元,报告期内风电工程项目适用的会计政策为商品销售收入。 华锐风电通过制作虚假吊装单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在2011年度提前确认风电机组413台,对2011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为:虚增营业收入2,431,739,125.66元、营业成本2,003,916,651.46元,多预提运费31,350,686.83元,多计提坏账118,610,423.77元,虚增利润总额277,861,363.60元,占2011年利润总额的37.58%。 二、审计项目整体情况 2012年4月9日,利安达作为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12〕第1190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温京辉、王伟。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费用总额为95万元,利安达已收取。 温京辉称,他复核了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审计总结、审计报告等,并在重大问题上负责与客户管理层的沟通;对审计底稿,他只关注了母公司第1卷如审计计划等项目,风险评估、内控测试类以及具体的科目底稿,他只是小部分关注一下。王伟称,他是签字会计师和现场负责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底稿都是由他复核。 三、审计工作的具体问题 (一)识别、评估舞弊风险因素存在缺陷 2011年,受国家风电行业政策的较大影响,华锐风电整体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未见会计师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应审计证据的风险识别轨迹,会计师对“竞争激烈或市场饱和,且伴随着利润率的下降”、“客户需求大幅下降,所在行业或总体经济环境中经营失败的情况增多”的风险评估结果是“不存在”,其风险评估结果与当时企业所处的行业状况明显不符。 (二)了解、评价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设计和有效性测试存在缺陷 会计师没有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确认销售收入的流程控制点,如客服部提供的项目日动态表、货到现场后设备验收单进行描述或测试。 (三)执行收入循环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1.吊装单可靠性问题。华锐风电确认收入的关键证据即吊装单,会计师未对吊装单的可靠性进行合理判断。根据华锐风电2011年审计底稿,大部分吊装单仅有个人签字,而无业主方的盖章确认,会计师未对签字人员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方签署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大部分吊装单未注明吊装日期,对于其吊装完成时点以及确认当期收入的合理性,会计师未予以充分关注。在吊装单存在上述严重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会计师未向公司索取项目日动态表、发货验收单等资料予以比对判断,未对吊装情况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 2.集中确认及合同执行问题。虚增或提前确认收入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异常,吊装单标注日期或收入确认时点为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前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对上述情况的原因进行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 3.发货单问题。根据华锐风电披露的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货到现场后双方已签署设备验收手续”是确认销售收入的依据之一,根据华锐风电2011年审计底稿,会计师未取得货物发运、验收手续相关证据,未能按照公司既定的会计政策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4.函证问题。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将应收账款函证作为重点审计程序,会计师执行函证程序存在以下问题:(1)将甘肃华电玉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18,544,000.00元)、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65,652,300.00元)、大唐(科右中旗)新能源有限公司(59,202,042.73元)作为函证样本,但实际未发函;(2)函证金额不完整,未对应收账款余额中未开具发票但已确认销售收入部分金额进行函证;(3)回函比例过低,回函确认金额占年末应收账余额比例仅为17%。函证程序虽已执行,但未对应收账款余额、收入确认的真实性进行有效验证。 5.替代测试问题。会计师称他们对应收账款开票部分通过函证程序加以确认,而对于未开票部分、未回函客户、以及未函证的样本采取了替代测试,替代性测试中查看了吊装单、合同和项目回款,但其替代测试存在以下问题:未对部分未发函的函证样本进行替代测试。其替代性程序依赖的核心证据吊装单存在严重缺陷,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对合同执行情况异常、无回款的项目予以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 6.截止性测试问题。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将“进行期末截止性测试,结合公司的期后发生额,检查公司收入确认的完整性”作为收入应履行的重点审计程序。但会计师未有效执行截止性测试,没有对收入确认的关键依据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其对截止性样本选择的解释缺乏专业判断和应有的职业谨慎。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作底稿、财务资料、相关机构的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利安达作为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审计机构,其未勤勉尽责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温京辉、王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温京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鉴于温京辉已被我会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4〕6号),待该证券市场禁入期满后,追加实施5年证券市场禁入,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王伟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0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温京辉、王伟)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5]67号
批复原因经查,利安达在华锐风电年度报告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华锐风电虚增2011年收入与利润的情况 华锐风电于2011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风力发电设备的开发、生产和销售。2012年4月11日,华锐风电披露2011年年报,确认风电机组收入1686台,营业总收入10,435,516,390.57元,营业总成本9,918,543,020.04元,营业利润529,215,613.35元,利润总额739,440,394.00元,报告期内风电工程项目适用的会计政策为商品销售收入。 华锐风电通过制作虚假吊装单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在2011年度提前确认风电机组收入413台,对2011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为:虚增营业收入2,431,739,125.66元、营业成本2,003,916,651.46元,多预提运费31,350,686.83元,多计提坏账118,610,423.77元,虚增利润总额277,861,363.60元,占2011年利润总额的37.58%。 二、审计项目整体情况 2012年4月9日,利安达作为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12〕第1190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温京辉、王伟。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费用总额为95万元,利安达已收取。 温京辉称,他复核了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审计总结、审计报告等,并在重大问题上负责与客户管理层的沟通;对审计底稿,他只关注了母公司第1卷如审计计划等项目,对风险评估、内控测试类以及具体的科目底稿,他只是小部分关注一下。王伟称,他是签字会计师和现场负责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底稿都是由他复核。 三、审计工作的具体问题 (一)识别、评估舞弊风险因素存在缺陷 2011年,受国家风电行业政策的较大影响,华锐风电整体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未见会计师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应审计证据的风险识别轨迹,会计师对“竞争激烈或市场饱和,且伴随着利润率的下降”、“客户需求大幅下降,所在行业或总体经济环境中经营失败的情况增多”的风险评估结果是“不存在”,其风险评估结果与当时企业所处的行业状况明显不符。 (二)了解、评价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设计和有效性测试存在缺陷 会计师没有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确认销售收入的流程控制点,如客服部提供的项目日动态表、货到现场后设备验收单进行描述或测试。 (三)执行收入循环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1.吊装单可靠性问题。华锐风电确认收入的关键证据即吊装单,会计师未对吊装单的可靠性进行合理判断。根据华锐风电2011年审计底稿,大部分吊装单仅有个人签字,而无业主方的盖章确认,会计师未对签字人员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方签署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大部分吊装单未注明吊装日期,对于其吊装完成时点以及确认当期收入的合理性,会计师未予以充分关注。在吊装单存在上述严重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会计师未向公司索取项目日动态表、发货验收单等资料予以比对判断,未对吊装情况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 2.集中确认及合同执行问题。虚增或提前确认收入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异常,吊装单标注日期或收入确认时点为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前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对上述情况的原因进行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 3.发货单问题。根据华锐风电披露的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货到现场后双方已签署设备验收手续”是确认销售收入的依据之一,根据华锐风电2011年审计底稿,会计师未取得货物发运、验收手续相关证据,未能按照公司既定的会计政策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4.函证问题。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将应收账款函证作为重点审计程序,会计师执行函证程序存在以下问题:(1)将甘肃华电玉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18,544,000.00元)、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65,652,300.00元)、大唐(科右中旗)新能源有限公司(59,202,042.73元)作为函证样本,但实际未发函;(2)函证金额不完整,未对应收账款余额中未开具发票但已确认销售收入部分金额进行函证;(3)回函比例过低,回函确认金额占年末应收账余额比例仅为17%。函证程序虽已执行,但未对应收账款余额、收入确认的真实性进行有效验证。 5.替代测试问题。会计师称他们对应收账款开票部分通过函证程序加以确认,而对于未开票部分、未回函客户、以及未函证的样本采取了替代测试,替代性测试中查看了吊装单、合同和项目回款,但其替代测试存在以下问题:未对部分未发函的函证样本进行替代测试。其替代性程序依赖的核心证据吊装单存在严重缺陷,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对合同执行情况异常、无回款的项目予以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 6.截止性测试问题。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将“进行期末截止性测试,结合公司的期后发生额,检查公司收入确认的完整性”作为收入应履行的重点审计程序。但会计师未有效执行截止性测试,没有对收入确认的关键依据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其对截止性样本选择的解释缺乏专业判断和应有的职业谨慎。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利安达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5万元,并处以95万元罚款; 二、对温京辉、王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05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韩俊良、陶刚、于建军等5名责任人员)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5]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华锐风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华锐风电于2011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风力发电设备的开发、生产和销售。韩俊良于2006年起任董事长、总裁,2012年8月卸任总裁,2013年3月卸任董事长。 2012年4月11日,华锐风电披露2011年年报,确认风电机组收入1686台,营业总收入10,435,516,390.57元,营业总成本9,918,543,020.04元,营业利润529,215,613.35元,利润总额739,440,394.00元,报告期内风电工程项目适用的会计政策为商品销售收入。该年报签字董事为韩俊良、常运东,刘会、陆朝昌、王原、于国庆、张宁、张勇、赵鲁平。 受风电行业政策的影响,2011年全行业业绩急剧下滑。为粉饰上市首年业绩,在韩俊良安排下,华锐风电财务、生产、销售、客服四个部门通过伪造单据等方式提前确认收入,在2011年度提前确认风电机组收入413台,对2011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为:虚增营业收入2,431,739,125.66元、营业成本2,003,916,651.46元,多预提运费31,350,686.83元,多计提坏账118,610,423.77元,虚增利润总额277,861,363.60元,占2011年利润总额的37.58%。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韩俊良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陶刚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对于建军、刘征奇、汪晓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3-13
标题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异动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180号
批复原因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锐风电”)于2015年3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异动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18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就相关事项进行核实。 一、公司在2014年11月曾披露:公司经营情况和经营形势很不乐观。公司前三季度,公司货款回收、机组出质保、市场拓展以及融资等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均低于预期。资金紧张还导致公司的生产组织与供货明显低于预期,公司今年前三季度也未能中标新项目或新签订单。请公司董事会核实近期公司生产经营与前期相比是否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请公司书面问询并请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确认是否正在筹划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事项。 三、请公司核实公共传媒是否存在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传播。 四、请公司横向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上述期间的走势,并分析公司股票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股票走势不趋同的原因。
批复内容收到《问询函》后,公司董事会立即按照要求向公司管理层及主要股东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1-09
标题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31074号、处罚字[2014]48号
批复原因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一、华锐风电虚增2011年收入与利润 (一)2011年年报提前确认,2012年完成吊装 (二)2011年年报提前确认,至2012年仍未完成吊装
批复内容华锐风电虚假信息披露与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华锐风电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华锐风电时任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警告、罚款处罚。此外,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部分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20
标题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债举措进展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31074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0084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截至目前,相关调查尚未产生结果。 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三十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15
标题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31074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0084号
批复原因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31074号指出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0084号指出公司存在其它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
批复内容截至目前,相关调查正在进行中,尚未产生结果。 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三十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1.12.6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2-13
标题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2479号
批复原因公司已预计2014年度亏损,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且对“锐01暂停”公司债的投资者在2014年12月行使回售选择权时能否按期足额兑付难以判断。上交所公司监管一部现要求公司对既往披露信息作进一步梳理,确保对投资者相关决策有用信息已及时充分披露,股票暂停上市风险和债券兑付风险已充分揭示。
批复内容收到《监管工作函》后,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了通报,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了讨论。并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进行了回复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2-11
标题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证监局《监管关注函》要求事项的整改计划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京证监发[2014]339号
批复原因根据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北京证监局现提醒公司关注以下几方面问题: 1.公司发行的26亿元“锐01暂停”债券于年末将面临债券投资人可能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压力。截至2014年10月28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仅为12.76亿元,且缺乏有效的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公司债券的本息兑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2.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5月5日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截至目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资产状况未得到根本好转,公司三季报预测2014年度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公司股票很可能被暂停上市。 3.公司应收款回收困难,逾期货款规模大、占比高,部分客户已就货款支付事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存货规模大,去库存化效果不明显。 4.公司现有董事会结构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决策能力不能充分发挥,对公司经营管理及后续风险应对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
批复内容收到《监管关注函》后,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了通报,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了讨论。现将公司整改计划向北京证监局报告并将此予以公告。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1-28
标题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京证监发[2014]339号
批复原因根据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北京证监局现提醒公司关注以下几方面问题: 1.公司发行的26亿元“锐01暂停”债券于年末将面临债券投资人可能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压力。截至2014年10月28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仅为12.76亿元,且缺乏有效的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公司债券的本息兑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2.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5月5日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截至目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资产状况未得到根本好转,公司三季报预测2014年度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公司股票很可能被暂停上市。 3.公司应收款回收困难,逾期货款规模大、占比高,部分客户已就货款支付事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存货规模大,去库存化效果不明显。 4.公司现有董事会结构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决策能力不能充分发挥,对公司经营管理及后续风险应对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风险及问题,北京证监局要求公司应: 1.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公司债兑付压力。 2.积极提高财务核算质量。 3.完善公司治理。 4.强化信息披露。 5.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1-28
标题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2479号
批复原因公司已预计2014年度亏损,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且对“锐01暂停”公司债的投资者在2014年12月行使回售选择权时能否按期足额兑付难以判断。上交所公司监管一部现要求公司对既往披露信息作进一步梳理,确保对投资者相关决策有用信息已及时充分披露,股票暂停上市风险和债券兑付风险已充分揭示。
批复内容公司收函后应公开披露《监管工作函》的相关内容,尽快作出回复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5-27
标题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422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3年年报中相关事项披露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就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进行相关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1-13
标题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0084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3-09-17
标题关于给予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兼总裁韩俊良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字[2013]9号
批复原因2013年4月20日,公司发布《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披露对2011年年报进行追溯调整,其中资产总额调减6.9亿元,降幅达2.0%;负债总额调减5.11亿元,降幅达2.4%;所有者权益调减1.77亿元,降幅达1.3%;净利润调减1.77亿元,降幅达22.8%。 以上追溯调整的主要原因系公司2011年度销售收入相关数据存在虚报、造假情形。公司关于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须同时满足以下3项条件:一是公司已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二是货到现场后双方已签署设备验收手续;三是完成吊装并取得双方认可。由于部分生产人员进行了虚假的出库、入库操作,部分客服人员提供了虚假的吊装报告,部分财务人员依据虚假报告进行了账务处理,导致部分项目在未满足第二、第三项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确认了收入。以上事实表明,公司涉嫌制造和披露虚假信息,年度报告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未能如实反映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本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兼总裁韩俊良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09-14
标题关于给予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前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陶刚等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3年4月20日,公司发布《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披露对2011年年报进行追溯调整,其中资产总额调减6.9亿元,降幅达2.0%;负债总额调减5.11亿元,降幅达2.4%;所有者权益调减1.77亿元,降幅达1.3%;净利润调减1.77亿元,降幅达22.8%。 以上追溯调整的主要原因系公司2011年度销售收入相关数据存在虚报、造假情形。公司关于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须同时满足以下3项条件:一是公司已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二是货到现场后双方已签署设备验收手续;三是完成吊装并取得双方认可。由于部分生产人员进行了虚假的出库、入库操作,部分客服人员提供了虚假的吊装报告,部分财务人员依据虚假报告进行了账务处理,导致部分项目在未满足第二、第三项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确认了收入。以上事实表明,公司涉嫌制造和披露虚假信息,年度报告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未能如实反映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形,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公司前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陶刚、副总裁于建军、副总裁汪晓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02
标题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13]3号
批复原因公司部分业务单据、相关数据、财务记录失实,导致2011年度利润虚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3年4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达的《关于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收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并成立了由公司董事长、总裁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组成的专项工作组,本着严格自律、认真整改、规范运作的态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针对《决定书》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组织、安排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要求开展及时、全面的整改工作并制定了整改措施和实施方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05-30
标题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31074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4-13
标题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监管局[2013]3号
批复原因公司部分业务单据、相关数据、财务记录失实,导致2011年度利润虚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北京证监局经查,公司部分业务单据、相关数据、财务记录失实,导致2011年度利润虚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2013年4月20日前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2011年财务报告,同时披露对2012年相关定期报告的调整。此外,公司应当在披露上述更正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1-12-27
标题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肃华锐“10.10”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酒]安监管罚当[2011]工企-1号
批复原因风机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
批复内容酒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甘肃华锐做出 30 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酒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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