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能科技(60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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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5 7:04:31
 
2023年5月15日

芯能科技(603105)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芯能科技(603105)最新利空

芯能科技(603105)违规记录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4-02
标题芯能科技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局[2020]2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获得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8年7月9日上市。2019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报显示,当年实现收入38,417.28万元,同比下滑58.97%,实现净利润4,163.26万元,同比下滑60.42%,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为,2018年国家以及各地方政府陆续对光伏产业政策作出调整,针对新投运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加快了光伏发电补贴退坡,降低补贴的强度。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封卷前和核准前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产业政策已发生重大变化对你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招股说明书亦未能如实、充分地披露产业政策已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及其重大影响。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3-30
标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证监会〔2018〕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证监会[2018]2号
批复原因涉及项目:1、北京高视远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资产审计;2、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审计
批复内容给予本所“警示”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30
标题关于对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年报问询函[2018]第003号
批复原因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部的年报问询函(年报问询函【2018】第00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nianbao@neeq.com.cn),同时抄送主办券商;如披露内容存在错误,请及时更正。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7-28
标题关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釆取警示函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企业会计准则》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6]180号
批复原因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对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能科技")申报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查明,你所在提交的《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5)02070083号文件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芯能科技申报财务报表中对于已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建工程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在2015年年报中对2014年度营业成本追溯调增451.64万,调整后的2014年度净利润较申报报表减少383.89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净利润的21.72%。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未能公允反映2014年度的经营成果,但你所仍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批复内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7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提醒你所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强化内部管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一步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7-28
标题关于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釆取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企业会计准则》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6]179号
批复原因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为推荐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能科技")挂牌的主办券商。 经查明,你公司在提交的《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调报告》")中存在以下未勤勉尽责的行为: 芯能科技申报财务报表中对于已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建工程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在2015年年报中对该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对2014年度营业成本追溯调增451.64万,调整后的2014年度净利润较申报报表减少383.89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净利润的21.720%。主办券商项目小组在《尽调报告》中描述:核实固定资产入账时间及入账价值准确,购买和处置能够履行审批程序。
批复内容国都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国都证券给予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提醒你公司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强化内部管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一步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勤勉尽责开展挂牌推荐业务工作。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7-19
标题芯能科技: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企业会计准则》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6]178号
批复原因2016年7月18日,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能科技”或“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对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浙江芯能光伏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利忠及张子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6】178号)(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措施》”、主要内 容如下: “你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中对于已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建工 程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在2015 年年报中对该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对2014年度营业成本追溯调 增451.64万,调整后的2014年度净利润较申报报表减少383.89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净利润的21.72%。你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 任人,未能保证申请挂牌文件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芯能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的规定。 对公司申报财务报表编制错误行为,时任董事长张利忠、财务总 监张子祥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的义务,负有重要责任。 董事长张利忠、财务总监张子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对张利忠给予约见谈话并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对张子祥给予约见谈话并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现要求芯能科技公司董事长张利忠、财务总监张子祥于2016年8 月1曰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司接受谈话,并提交书面承诺。书面承 诺的内容应包括具体的整改措施,公司及董事长张利忠、财务总监张 子祥应当保证以后将规范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保证信息披露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责任。" 收到上述《自律监管措施》后,公司高度重视,专门组织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再次学习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等股转系统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上述问题进行 重新回顾、检视、分析与研究,再次强调了规范运作与治理是公司经 营管理行为不得逾越的“红线”。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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