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英股份(603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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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6 7:03:17
 
2023年3月6日

石英股份(603688)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石英股份(603688)最新利空

石英股份(603688)违规记录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01
标题上海吴淞海关出具了编号为沪吴淞关绩违字[2018]0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沪吴淞关绩违字[2018]0031号
批复原因2017年9月7日,发行人委托上海腾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合成石英砂1000千克,申报总价FOB400000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25061000,进口暂定税率1%,增值税税率17%,不需办理进境检验检疫手续,报关单号220220171000114785。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为2811229000,进口关税税率5.5%,增值税税率17%,需办理进境检验检疫手续。上述违法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2785.43元。
批复内容对于当事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7600元。
处理人上海吴淞海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01
标题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出具了编号为沪外港关简违字[2018]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文件批号沪外港关简违字[2018]0153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5日委托上海天原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玻璃管1628千克,申报价格为FOB735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7002390090,出口退税率为13%,出口报关单号222920160800360852。经查,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为玻璃管,经海关归类认定,应归入商品编号7002319000,出口退税率为0。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55万元整。
处理人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12
标题石英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东环行罚字[2018]11号
批复原因2018年3月22日,东海县环境保护局(下称“环保局”)对公司子公司光伏石英进行现场环境检查发现:“球磨工序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未运行,废水未经处理通过软管直接排放至公司一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坑内;球磨机进料口无粉尘收集装置;在渗坑边上有一堆生产废料,存贮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环保部门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利用渗坑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措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未配套除尘设施及存贮易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批复内容东海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光伏石英“利用渗坑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措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参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存贮易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东海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09
标题子公司收到环保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18)1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东环罚告字[2018]11号
批复原因2018年3月22日,东海县环境保护局(下称“环保局”)对公司子公司光伏石英进行现场环境检查发现:“球磨工序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未运行,废水未经处理通过软管直接排放至公司一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坑内;球磨机进料口无粉尘收集装置;在渗坑边上有一堆生产废料,存贮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环保部门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利用渗坑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措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未配套除尘设施及存贮易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批复内容2018年4月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18)11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处理人东海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03
标题东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连云港润辉石英玻璃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安监罚【2018】3200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东)安监罚[2018]32003号
批复原因东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润辉石英“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2018年4月3日,润辉石英收到东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东)安监罚【2018】3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润辉石英罚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处理人东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3-27
标题子公司收到环保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环责改字(2018)第N03270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东环责改字[2018]第N032701号
批复原因2018年3月22日,东海县环境保护局(下称“环保局”)对公司子公司光伏石英进行现场环境检查发现:“球磨工序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未运行,废水未经处理通过软管直接排放至公司一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坑内;球磨机进料口无粉尘收集装置;在渗坑边上有一堆生产废料,存贮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环保部门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利用渗坑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措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未配套除尘设施及存贮易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批复内容2018年3月27日,环保局向光伏石英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环责改字(2018)第N032701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人东海县环境保护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25
标题石英股份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答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308号
批复原因2016年11月21日,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石英股份"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2308号)《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标的被立案等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对《问询函》中相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22
标题石英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308号
批复原因2016年11月21日,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股份"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标的被立案等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11月25日之前,补充披露回复内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6-06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彭旭)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76号
批复原因1. 账户组6月29日的交易情况 当日账户组共买入“石英股份”732,589股,买入金额22,451,214.64元,卖出720,000股,卖出金额22,071,784.00元,亏损30,484.40元。具体情况如下: 9:52:16至9:54:13,账户组连续3笔申报买入400,000股,实际成交332,589股,成交金额10,119,125.64元,买入数量占该股该段时间总成交量的82.25%,股价由28.60元上涨至31.29元,涨幅为9.41%。 10:05:19至10:05:28,账户组连续2笔申报买入200,000股,并即刻成交,成交金额6,160,942.00元,买入数量占该股该段时间总成交量的99.75%,股价由30.29元上涨至31.00元,涨幅为2.34%。 10:08:12至10:30:18,账户组分161笔连续申报卖出605,500股,共成交546,300股,成交金额16,707,928.00元。 10:22:32至10:22:44,账户组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申报200,000股,实际成交173,700股。 2. 账户组7月31日的交易情况 当日账户组共买入“石英股份”733,300股,买入金额18,500,587.10元,卖出2,375,072股,卖出金额58,979,636.32元,获利728,559.67元。具体情况如下: 9:16:07至9:18:12集合竞价期间,账户组以26.79元(涨停价)申报买入2,133,600股,以26.00元申报买入333,300股,虚拟开盘价从22.70元上涨至23.22元,涨幅2.29%。9:20:00前,账户组全部撤单。 10:03:42至10:03:54,账户组连续2笔申报买入400,000股,并即刻成交,成交金额9,988,819.10元,买入数量占该股该段时间总成交量的99.85%,股价由24.16元上涨至26.00元,涨幅为7.62%。 10:05:01至10:40:28,账户组分840笔连续申报卖出2,848,572股。截至收盘,共卖出2,375,072股,卖出金额58,979,636.32元。 14:15:13,账户组以26.12元申报买入333,300股,并即刻成交,成交金额8,511,768.00元,买入数量占该股该段时间总成交量的100%,股价由25.11元上涨至25.86元,涨幅为2.99%。 彭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彭旭违法所得727,735.78元,并处以1,455,471.56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0-23
标题证监会拟对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日前,证监会对“证监法网”第七批专项行动中的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调查、审理完毕。该12宗案件已进入告知程序。 12宗操纵案件主要发生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包括5种类型: 第一类为3宗操纵ETF案件,包括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100ETF案、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 第二类为2宗利用融券机制操纵市场案件,包括陈某宇涉嫌操纵“西部证券”股票价格案、江某涉嫌操纵“国元证券”、“吉林敖东”股票价格案。 第三类为1宗境外企业利用QFII操纵B基金案件,系某境外企业涉嫌操纵“银华恒生H股B”价格案。 第四类为1宗特定时间段操纵案件,系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国光股份”、“国农科技”、“鸿特精密”、“金宇车城”、“科恒股份”、“万福生科”等6支股票价格案。 第五类为5宗采取混合方式操纵案件,包括肖某东涉嫌操纵“通光线缆”、“永贵电器”、“汉得信息”、“司尔特”、“力源信息”、“宜安科技”、“国祯环保”、“快乐购”、“云海金属”、“万邦达”、“凯发电气”、“卫士通”等12支股票价格案,吴某乐、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案,唐某涉嫌操纵“渤海活塞”股票价格案,彭某涉嫌操纵“美都能源”、“石英股份”等2支股票价格案,瞿某淑涉嫌操纵“恒源煤电”、“中科英华”、“东风汽车”、“安阳钢铁”等4支股票价格案。 这些案件具有四个特点:第一,参与主体种类多样,既有公司,也有个人;既有境内公司,也有境外公司。第二,部分操纵行为系不同市场主体合谋进行。第三,涉案金额巨大,手法新颖,当事人通过滥用交易规则,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影响市场机制和作用的正常发挥,对证券市场起到了助涨助跌的作用,加剧了股市的异常波动。第四,部分操纵案件还伴随信息披露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上述违法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0,820,449.17元,并处以62,461,347.51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4,011,940.16元,并处以42,035,820.4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中一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责令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违法所得855.87万元,并处以2,567.61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某宇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江某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某境外企业违法所得680,562.36元,并处以2,041,687.0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168,569.86元,处以30,805,709.5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3万元罚款;对肖某东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229,148.71元,处以216,987,446.13元罚款;没收吴某乐的违法所得173,544,302.74元,并处以520,632,908.22元罚款,没收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147,415,733.94元,并处以442,247,201.82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唐某违法所得30,591,938.79元,并处以91,775,816.37元罚款;没收彭某违法所得727,735.78元,并处以2,183,207.34元罚款;没收瞿某淑违法所得31,162,865.22元,并处以93,488,595.66元罚款。上述12宗案件罚没款金额总计超过20亿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9-22
标题石英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8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2015年5月4日收到东海县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民事诉状》,知悉因公司现用的12.601亩土地的使用权纠纷,公司、东海县平明镇政府、东海县平明镇纪荡村村委会作为被告被起诉,但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才披露前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8-31
标题石英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连公(消)行罚决字[2015]0065号
批复原因光伏石英1#厂房、成品库房经消防竣工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光伏石英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处理人连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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