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2-11-15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三季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三季报问询函[2022]第1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1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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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08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5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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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1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少锋、杨翎睿、张思惠、李丽芬)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1]45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秦少锋,男,1968年9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杨翎睿,女,1976年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张思惠,女,1968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李丽芬,女,1971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经查明,秦少锋、杨翎睿、张思惠、李丽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乐通股份筹划收购中科信维100%股权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系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2018年9月8日乐通股份的股票停牌前,“乐通股份筹划收购中科信维100%股权”的信息仅限于公司内部及并购重组参与方等少数人知悉,具有未公开性,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不晚于2018年7月18日,终止于2018年9月8日。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三条的规定,秦少锋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系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8年7月18日。
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8月24日,“张思惠”账户买入4笔共计214,000股,成交金额3,181,983元;卖出1笔31,500股,成交金额504,000元。累计净买入182,500股,成交金额2,677,983元。复牌后全部卖出,累计亏损158,442.93元。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9月7日,“李丽芬”账户买入5笔共计241,800股,成交金额3,912,224元。复牌后全部卖出,累计亏损34,623.70元。
我会认为,秦少锋、杨翎睿、张思惠、李丽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一、对秦少锋、张思惠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秦少锋承担50万元,张思惠承担10万元;
二、对杨翎睿、李丽芬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杨翎睿承担50万元,李丽芬承担10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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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1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莉娟)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1]46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陈莉娟,女,1990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经查明,陈莉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乐通股份筹划收购中科信维100%股权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系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2018年9月8日乐通股份的股票停牌前,“乐通股份筹划收购中科信维100%股权”的信息仅限于公司内部及并购重组参与方等少数人知悉,具有未公开性,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不晚于2018年7月18日,终止于2018年9月8日。周某科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8年8月29日至2018年9月3日,“陈莉娟”账户买入4笔共计238,000股,成交金额3,967,810元。复牌后全部卖出,累计亏损637,586.82元。
我会认为,陈莉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对陈莉娟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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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28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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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3-20 |
标题 | *ST乐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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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9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2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6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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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6-2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小宏、胡晓玲)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9]6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唐小宏、胡晓玲存在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事实:
一、唐小宏与胡晓玲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涉案账户合计持有“乐通股份”超5%未依法披露
截至2015年1月16日某时点,唐小宏、胡晓玲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乐通股份”1,008.09万股,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唐小宏、胡晓玲在其控制的相关账户合计持有“乐通股份”达到5%时,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亦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
批复内容 | 对唐小宏、胡晓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对唐小宏处以20万元罚款,对胡晓玲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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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4 |
标题 | 乐通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48号 |
批复原因 |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我司”、“乐通股份”)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4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按照《问询函》所列的问题和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对2018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复核,就提出的有关事项回复并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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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17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8]第3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9月21日前将 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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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4 |
标题 | 乐通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15号 |
批复原因 |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我司”“乐通股份”)于2018年5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1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年报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 |
批复内容 | 公司按照《问询函》所列的问题和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复核,就提出的有关事项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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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9 |
标题 | 乐通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29号 |
批复原因 |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2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年报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 |
批复内容 | 公司按照《问询函》所列的问题和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复核,就提出的有关事项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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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19 |
标题 | 乐通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5]139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5月19日,深交所向公司下发《关于对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139号),就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调整为非公开发行事宜进行了相应询问。 |
批复内容 | 公司接到上述问询函后,组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券商等部分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了会议讨论,就停牌期间公司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的工作过程、重大资产重组调整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合理、合规性及下一步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作规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分析说明、形成文件材料并回复深交所,保证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各项工作,尽快确定预案并复牌。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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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5-07 |
标题 | 乐通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2]第22号 |
批复原因 | 2012年5月7日,深交所向公司下发《关于对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2]第22号),就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通新材料”)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事项进行了关注与提醒。 |
批复内容 | 公司自接到上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组织内部会议讨论相关问题并形成了《关于与控股子公司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回复深交所,保证乐通新材料的资金占用金额不再增加,并承诺于2012年9月30日前全部收回。同时公司组织财务部、审计部、证券部等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公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等事项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提高了公司相关人员规范运作及及时、公平披露信息的意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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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2-04-27 |
标题 | 乐通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2]第110号 |
批复原因 | 2012年4月27日,深交所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2]第110号),就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期后回款、前五大客户构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经营活动现金流变动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询问,同时要求公司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及时答复。 |
批复内容 | 公司接到上述年报问询函后,立即组织公司相关人员逐项核查并答复了深交所的问询,形成对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材料报送深交所并抄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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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1-04-18 |
标题 | 乐通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1]第27号 |
批复原因 | 2011年4月18日,深交所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1]第27号),就公司营业收入变动情况、经营活动现金流变动情况、应收账款余额、存货余额、其他业务成本明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询问,同时要求公司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及时答复。 |
批复内容 | 公司接到上述年报问询函后,立即组织公司相关人员逐项核查并答复了深交所的问询,形成对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材料报送深交所并抄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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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1-19 |
标题 |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2010]57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作用发挥还不够,需进一步加强。
2、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
3、继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子公司的控制管理。
4、规范公司会计基础工作。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以此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积极推进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意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以良好的业绩回报社会、回报股东。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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