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28 |
标题 | 金禾实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滁)应急罚[2022]7-8号 |
批复原因 | 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就公司年产5000吨三氯蔗糖溶剂回收楼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认为公司:未能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工艺和装置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编制不完善、操作规程职责不明确;对检维修管理不严不实,未开展作业过程的风险辨识,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维修作业过程无人监护;变更管理制度不规范,未能识别变更后事故后果可能扩大的风险;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违规冒险作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不到位,对四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不力,车间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存在盲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
批复内容 | 决定给予处以伍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滁州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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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11-04 |
标题 | 金禾实业:关于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产5000吨三氯蔗糖溶剂回收楼于2022年11月3日22时31分左右发生火灾事故,于11月4日2时59分全部扑灭,事故造成1名维修巡检人员死亡,无其他人员受伤。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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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23 |
标题 | 关于对孙庆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21]3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担任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期间,你配偶杨炳霞于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8日期间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8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2800股,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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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23 |
标题 | 关于对杨成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21]3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担任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期间,你儿子李洋于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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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1-26 |
标题 | 金禾实业:关于公司董事、监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董事、副总经理孙庆元配偶杨炳霞女士、监事杨成虎儿子李洋于近日在买卖公司股票构成了短线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杨炳霞女士系公司董事孙庆元先生配偶,李洋先生系公司监事杨成虎先生儿子,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
上述行为发生后,公司董事孙庆元先生、监事杨成虎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杨炳霞女士、李洋先生本人已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则,其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根据相关规定,杨炳霞女士交易产生的收益11,950.00元、李洋先生交易产生的收益3,314.00元已上交至公司。
2、公司将以此为戒,要求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违规交易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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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26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何新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19]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何新海违法事实如下:
何新海控制账户组于2018年7月10日至11月20日持续交易“东宏股份”股票。在账户组合计持有“东宏股份”股票的比例首次达5%(2018年7月10日增至约5.14%)、后续持股达到5%(2018年11月20日减至约4.68%)和持股比例变动5%(2018年10月17日增至约10.08%、11月16日减至约5.04%)时,何新海未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继续交易“东宏股份”股票。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对何新海超比例持有“金禾实业”股票未按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何新海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金禾实业”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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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8-27 |
标题 | 金禾实业:关于双氧水车间发生着火事故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氧水车间一装置于2019年8月27日上午5时43分左右发生着火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成立现场应急领导小组,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援工作,于6时40分前已将明火扑灭,目前具体原因正在调查确认中。 |
批复内容 |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本次着火事故涉及的房屋建筑等相关资产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公司已向保险公司报案。公司其他生产装置运行稳定,未受此次事故的影响,生产经营正常,预计本次事故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小。
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公司将充分关注事项进展,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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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01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8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8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8年6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抄报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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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23 |
标题 | 金禾实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5号 |
批复原因 |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对问询函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相关事项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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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7-09-22 |
标题 | 金禾实业:关于公司高管李恩平先生收到安徽证监局《关于对李恩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17]22号 |
批复原因 |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本公司”)高管李恩平先生于近日收到安徽证监局对李恩平先生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李恩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7]22号,以下简称“监管措施决定”),现将监管措施决定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作为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于公司2017年度半年报对外公告前30日内,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你所持有的金禾实业股票1万股,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于2017年9月21日下午3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证监局(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6号)223室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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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8-08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恩平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30号 |
批复原因 |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实业”)拟定于2017年8月30日披露2017年中期报告。2017年8月3日,你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金禾实业股票1万股,交易金额为21.85万元,你在减持前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7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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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2-23 |
标题 | 金禾实业:关于收到安徽省环保厅对公司解除挂牌督办通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皖环函[2016]1393号 |
批复原因 |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收到来安县环保局下发的《关于下发安徽省环保厅对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以下简称“督办通知”),因安徽省环保厅于2016年7月8日对公司进行环境保护工作专项督查,发现部分环境违法问题,对公司相关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来安县环保局根据文件通知并要求公司对照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整改方案,并报送来安县环保局,后续将依法对公司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
批复内容 |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收到滁州市环保局的通知,通知称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已下达了《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解除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通知》(皖环函[2016]1393号),同意解除对公司的挂牌督办。 |
处理人 |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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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8-27 |
标题 | 金禾实业:关于收到来安县环保局下发的安徽省环保厅对公司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通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收到来安县环保局下发的《关于下发安徽省环保厅对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以下简称“督办通知”),因安徽省环保厅于2016年7月8日对公司进行环境保护工作专项督查,发现部分环境违法问题,对公司相关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来安县环保局根据文件通知并要求公司对照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整改方案,并报送来安县环保局,后续将依法对公司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
批复内容 | 公司在安徽省环保厅来公司进行环境保护工作专项督查后,于7月9日立即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及整改。 |
处理人 | 来安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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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6-08-19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及杨绍东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永邦”)和杨绍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自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上海永邦控制的账户组交易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股票,于2014年7月2日持股比例达到6.35%,于2014年12月2日持股比例达到13.89%。上海永邦控制的账户组交易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实业”)股票,于2014年11月27日持股比例达5.05%,于2014年12月8日持股比例达6.13%。上海永邦在交易宏达新材和金禾实业股票比例分别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交易相关股票。杨绍东时为上海永邦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对上述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上海永邦和杨绍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时为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的杨绍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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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3-3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朱德洪、杨绍东等4名责任人员)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3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永邦、朱德洪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海永邦主营业务系投资二级市场以及帮助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其中“市值管理”系通过大宗交易购买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现金,并与其约定回购期,由其通过大宗交易将股票购回。如果在回购时股价上涨,上海永邦按约定收取股价上涨收益部分的10%或20%,再收取一定的融资利息;如果亏损,损失由上市公司股东承担。
上海永邦自2014年5月以来,向朱某峰、张某等人借入“石某”、“潘某林”等45个证券账户,并使用“千石资本-海通MOM私募精选之永邦2”等11个结构化信托产品和券商收益互换产品,通过实际控制使用上述56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在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操纵“宏达新材”、“金禾实业”等股票。
一、朱德洪、上海永邦合谋,通过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宏达新材”股票交易价格
二、上海永邦通过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金禾实业”股票交易价格
三、上海永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朱德洪操纵“宏达新材”股价的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对上海永邦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冯越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上海永邦操纵“金禾实业”股价的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冯越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上海永邦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综上,对朱德洪处以300万元罚款;对上海永邦给予警告,并处以630万元罚款;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23万元罚款;对冯越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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