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股份(00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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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7 7:01:54
 
2023年6月17日

天元股份(003003)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天元股份(003003)最新利空

天元股份(003003)违规记录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3-28
标题天元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平湖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平消行罚决字[2023]第0026号、第0027号
批复原因1、浙江天之元在生产车间安全出口堆放货物,堵塞安全出口。 2、浙江天之元厂区内的部分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批复内容决定给予浙江天之元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平湖市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19
标题天元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粤中黄圃罚字[2021]603号
批复原因2021年8月27日,中山市黄圃镇机关部门工作人员对中山精诚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中山精诚的臭气浓度排臭气放浓度下风向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新扩建改建标准,甲苯和二甲苯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标准。
批复内容根据《中山市环境生态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一“违反生态环境保护通用规则类”第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决定对中山精诚作出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31
标题浙江天之元收到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平)罚字(2020)26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嘉环(平)罚字[2020]26号
批复原因浙江天之元的油性油墨印刷车间内,有三台印刷机运行时未按规定配套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批复内容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浙江天之元作出罚款8.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10-14
标题天元集团:关于公司厂房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东清消火认字[2019]第0004号
批复原因2019年10月12日上午11时左右,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东莞市清溪镇松岗工业区的一处厂房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报警,启动应急预案并积极配合消防官兵进行灭火工作,火灾已于2019年10月12日得到有效控制并扑灭,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批复内容经东莞市消防大队清溪支队调查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东清消火认字[2019]第0004号)认定,起火原因系公司C栋厂房仓库电线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起火所致。
处理人东莞市消防大队清溪支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11
标题皇岗海关向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物综决字〔2018〕056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文件批号皇关物综决字[2018]0562号
批复原因2018年9月28日,天元集团持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查,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第1项商品为纸箱,申报重量为3,850千克;申报第2项商品为纸箱,申报重量为3,797千克,均未见装载出口,与申报不符。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皇岗海关对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7,5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皇岗海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28
标题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向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东交罚〔2018〕04557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文件批号粤东交罚[2018]04557号
批复原因2018年3月29日,天元集团雇用的驾驶员驾驶粤SC9390重型厢式货车运载防水袋从东莞市清溪镇往东莞市虎门镇方向行驶时,超过规定限值2.768吨,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规定,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对公司给予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5-19
标题桐庐县国家税务局向杭州天桐下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桐国简罚〔2016〕26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批号桐国简罚[2016]262号
批复原因所属期为2016-04-01至2016-04-30的增值税逾期未申报。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桐庐县国家税务局对杭州天桐给予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桐庐县国家税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3-30
标题皇岗海关向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6〕0208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文件批号皇关缉一决字[2016]0208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3日,天元集团持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查,该单申报出口打印纸卷(印制)/2,000卷/700千克/商品编码48234000,实际出口打印纸卷(印制)/2,000卷/700千克/商品编码48119000,归类申报与实际不符。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皇岗海关对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3,2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皇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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