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60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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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1 7:02:41
 
2023年6月21日

大恒科技(600288)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大恒科技(600288)最新利空

大恒科技(600288)违规记录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22
标题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私募基金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就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11-20
标题大恒科技关于部分董事、监事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结案字[2019]30号
批复原因2013年,时任工大首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未按照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且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向中建四局出具了一份盖有工大首创公章及其本人签名的《担保函》。龚东升在出具《担保函》后,未向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告知该事项。(详见宁波中百临时公告〈临2017-024〉)宁波中百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天津九策向中建四局出具《担保函》的事项,致使宁波中百2013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2013年年报上签字的董事为徐峻、张淑惠、黄炎水、郭万达、鲁俊生、张玉周、钱平、鲁勇志、史振伟,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胡慷、韩胜松、鞠建洋、钟山,签字的监事为史玉民、孙晓非、姜立鹤。2014年年报上签字的董事为徐峻、张淑惠、黄炎水、杨旺翔、鲁俊生、张玉周、赵忆波、鲁勇志、史振伟,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鞠建洋、韩胜松、钟山,签字的监事为史玉民、孙晓非、姜立鹤。2015年年报上签字的董事为徐峻、严鹏、黄炎水、赵秀芳、王学明、杨旺翔、赵忆波、史振伟、张冰,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徐峻、严鹏、黄炎水,签字的监事为徐正敏、钟山、姚佳蓉。
批复内容2018年3月,我会对你们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经审理,你们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我会决定本案结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2-13
标题关于对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8]011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8年1月11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向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称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大洋)于2006年、2012年分别中标承接安徽电视台全网台第一期、第二期建设项目部分标段的建设安装。其销售总监叶建君在担任上述项目负责人期间,为谋求项目的验收及付款进度的关照,合计行贿45万元,中科大洋与其销售总监叶建君涉嫌犯单位行贿罪。 2018年5月24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8)皖0181刑初46号】,判定被告单位中科大洋犯单位行贿罪,并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叶建君犯单位行贿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对被告人叶建君的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没收。2018年10月12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刑事裁定书的公告》,称二审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书》【(2018)皖01刑终552号】,维持了巢湖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述案件将会影响中科大洋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80万元,影响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51.04万。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科大洋因涉嫌刑事犯罪进入司法程序,并最终被法院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被提起公诉时即披露相关公告,并在法院受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时分阶段披露诉讼进展。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0月12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时才披露了相关刑事裁定书。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严宏深(任期1999年8月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严宏深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8-1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18]66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以及我局2018年上市公司检查工作安排,我局于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双随机”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部分信息披露不规范。一是2017年年度报告内,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两笔借款担保、委托理财累计发生额达到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35%这两重大事项,公司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未发布临时公告;二是公司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一笔3000万元保本理财收益率和收益金额错误;三是公司2017年年报的财务报告附注中未完整披露与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自然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关联方。   2.财务核算欠规范。一是研发费用未严格划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导致部分已研发形成并出售的软件产品的收入、成本不配比;二是个别子公司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三是存货减值测试欠规范。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将相关违规行为计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28
标题大恒科技关于部分董事、监事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7]140号
批复原因2013年,时任工大首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未按照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且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向中建四局出具了一份盖有工大首创公章及其本人签名的《担保函》。龚东升在出具《担保函》后,未向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告知该事项。(详见宁波中百临时公告〈临2017-024〉)宁波中百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天津九策向中建四局出具《担保函》的事项,致使宁波中百2013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2013年年报上签字的董事为徐峻、张淑惠、黄炎水、郭万达、鲁俊生、张玉周、钱平、鲁勇志、史振伟,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胡慷、韩胜松、鞠建洋、钟山,签字的监事为史玉民、孙晓非、姜立鹤。2014年年报上签字的董事为徐峻、张淑惠、黄炎水、杨旺翔、鲁俊生、张玉周、赵忆波、鲁勇志、史振伟,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鞠建洋、韩胜松、钟山,签字的监事为史玉民、孙晓非、姜立鹤。2015年年报上签字的董事为徐峻、严鹏、黄炎水、赵秀芳、王学明、杨旺翔、赵忆波、史振伟、张冰,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徐峻、严鹏、黄炎水,签字的监事为徐正敏、钟山、姚佳蓉。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责令宁波中百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龚东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胡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四、对徐峻、张淑惠、黄炎水、钱平、鲁勇志、史振伟、韩胜松、鞠建洋、钟山、赵忆波、严鹏、张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五、对郭万达、鲁俊生、张玉周、姜立鹤、史玉民、孙晓非、杨旺翔、王学明、赵秀芳、徐正敏、姚佳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此外,鉴于龚东升作为宁波中百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特别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胡慷作为宁波中百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对龚东升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胡慷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1-04
标题大恒科技澄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素贞女士之子徐翔先生近日正接受相关部门调查。
批复内容该消息对公司最近2个交易日的股价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说明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18
标题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及2014年年报补充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年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193号
批复原因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193号)。函中指出: 一、关于行业等非财务信息的分析说明 二、关于财务报表附注中有关财务信息的分析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对意见函中涉及事项进行补充说明,并对公司在事后检查中发现的年报问题做出更正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告  公告日期:2015-03-11
标题大恒科技: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3月11日,公司因高管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告的监管措施一次。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原副总裁何建国先生于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发生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董事会对何建国先生进行了通报批评,并收回本次违法买卖公司股票的收益,同时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文件的学习。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5-02-05
标题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何建国先生股票账户于2015年1月2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买入公司股票4,000股,成交金额为67,824元;于2015年2月3日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为17,700元。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对何建国先生股票账户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何建国先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2、由公司收回本次何建国先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收益人民币744元; 3、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何建国先生已经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于2015年2月4日将本次交易实现的利得744元上缴公司,公司已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何建国先生就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6
标题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整改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决策权”与“执行权”界限模糊的问题。 2.内部控制制度应进一步梳理和完善的问题。 3.公司审计监管的职能不到位的问题。 4.独立董事的作用发挥存在局限的问题。 5.三会资料通知不完整、记录较简单的问题。
批复内容加强公司治理是一项应当长期坚持的工作,公司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深入落实公司治理的相关工作,以长期的健康持续发展回馈广大投资者。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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