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03 |
标题 | 卓郎智能: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506号 |
批复原因 |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卓郎智能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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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07 |
标题 | 关于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减持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就公司控股股东减持事项发出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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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4-01 |
标题 | 卓郎智能: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362023002号 |
批复原因 |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借用他人账户及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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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11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周雷刚、周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2号—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折现?/td>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22]32号 |
批复原因 | 一、项目风险评估分类不恰当按照你公司质量控制要求,评估师应根据客户的性质、评估目的、评估程序、报告使用人等因素按照就高原则将评估项目分类为“一般风险”“高于一般风险”“远高于一般风险”,且评估程序因素中明确因某种原因,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无法进入现场(例如:主要资产在国外)情况下,应将项目风险评估为“远高于一般风险”。而你们未对此进行恰当判断,将总体业务风险、资产评估项目风险评估分类为“高于一般风险”。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第三十条、《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对项目应履行的评估职责不清晰你公司已承接了卓郎智能拟了解卓郎机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项目,但在评估报告中却称,评估师不承担资产申报清单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的核查责任。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第十五条、《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第五条的规定。三、收益法下的核查验证程序严重缺失1.未对无法执行卓朗机械海外资产和业务的现场勘查、核查验证程序对收益法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进行测算分析,并记录在底稿中。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2.未获取充分的验证证据,并有效核查委托方提供的预测期起始年度收入真实性、合理性;未获取细分业务的收入增长率的足够证据;未对仅实施的卓朗机械小部分境内存货盘点情况形成有效统计;未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实施盘点,也未搜集年审机构或者卓朗机械的盘点表或履行其他核查验证程序;未核查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第七条、第二十三条和《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2019〕39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3.在营运资金的预测中,仅依据客户利泰醒狮(太仓)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利泰醒狮)和郑氏家族对卓郎机械出具的还款承诺函,预测这两家客户应收账款合计35.40亿元将在2022年和2023年收回,未执行进一步评估程序以充分验证两家客户的信用风险和实际履约能力。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第七条、《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2019〕39号)第四条的规定。4.在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选取中,未充分考虑卓郎智能2019年被出具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影响,也未结合利泰醒狮和郑氏家族大额应收账款长期挂账的情况,在特定风险中考虑公司主要客户的信用风险。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第二十六条和《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2号—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折现率的测算》(中评协〔2020〕3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5.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有效核查相关往来款项及货币资金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卓郎智能2021年年报中披露共有28家控股子公司,一是仅对卓郎(江苏)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卓郎(常州)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郎常州)、卓郎(常州)泰斯博斯纺织专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斯博斯)三家控股子公司实施往来款项函证程序;二是仅对泰斯博斯和卓郎常州的银行账户独立发出银行函证,函证未覆盖所有经营主体和银行账户;三是未对银行、往来函证的发出及回函的过程保持控制以及有效记录,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回函金额占卓郎机械对应科目金额的比例不足10%,且对发出函证但未回函部分未作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2019〕39号)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
6.未对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和独立性实施询问、书面审查、复核等核查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2019〕3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7.对卓朗智能提供的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进行核查时,未根据重要性原则采用抽样方法对相关会计凭证进行查阅,未结合对评估对象的调查结论或者其他文件、证明和资料的核查验证结论,检查与财务数据的一致性。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2019〕3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四、评估方法选取不恰当你们在接受委托时已明确,收益法评估时评估报告日距基准日已超过2年,难以模拟出基准日的合理可靠假设用于企业未来经营预测,且截至评估报告出具日,受全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无法对海外资产履行正常的现场勘查、核查验证程序。你们未充分考虑收益法的评估环境、适用条件等因素,将收益法作为其中一种评估方法。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第十六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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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09 |
标题 | 卓郎智能:关于评估机构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22]32号 |
批复原因 | 一、项目风险评估分类不恰当
二、对项目应履行的评估职责不清晰
三、收益法下的核查验证程序严重缺失
四、评估方法选取不恰当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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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11-04 |
标题 | 卓郎智能:关于对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2022]14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且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
批复内容 | 对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潘雪平、时任财务负责人陆益民、时任董事会秘书曾正平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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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0-28 |
标题 | 卓郎智能:关于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2527号 |
批复原因 |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郎智能、上市公司、本公司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2527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半年报问询函》所述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核查,现就《年报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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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8-02 |
标题 | 卓郎智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719号 |
批复原因 |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719号) |
批复内容 | 就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公司经认真研究讨论后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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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7-11 |
标题 | 关于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对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发出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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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7-09 |
标题 |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新疆证监局[2022]17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22]1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二、重要资产出售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三、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不充分
四、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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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7-09 |
标题 |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新疆证监局[2022]18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22]18号 |
批复原因 | 卓郎智能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年报实际值存在重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你作为卓郎智能副董事长、总经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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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7-09 |
标题 |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新疆证监局[2022]19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22]1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郎智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
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二、重要资产出售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三、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不充分
四、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你作为卓郎智能董事长,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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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7-09 |
标题 |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新疆证监局[2022]20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22]20号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卓郎智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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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7-09 |
标题 |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新疆证监局[2022]21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22]21号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卓郎智能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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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6-28 |
标题 | 卓郎智能:关于对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08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2年1月29日,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郎智能或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2.8亿元到-1.4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4.6亿元到-3.2亿元。公司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一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宏观经济环境影响;二是非经常性事项共计产生归属于上市公司的收益约为1.8亿元,公司计划将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列示。公告同时披露,本次业绩未经审计,公司基于对客户目前出现违约概率的合理判断,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进行测算,若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客户的偿付能力情况出现变化,将影响公司本次业绩预告的准确性。 |
批复内容 | 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潘雪平、时任总经理UweRonde、时任财务总监陆益民、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陈杰平、时任董事会秘书曾正平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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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14 |
标题 | 卓郎智能:卓郎智能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50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年报问询函》所述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核查,现就《年报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答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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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3-22 |
标题 | 卓郎智能:关于对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2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对外出售重要资产,涉及金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在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交易协议尚未得到股东大会通过前,即履行了部分交易安排。 |
批复内容 | 对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潘雪平、时任董事会秘书曾正平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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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24 |
标题 | 卓郎智能:关于对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曾正平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1]012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重要子公司被部分管理董事提出重整保护申请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此后的相关公告中及时披露该事项可能使公司存在子公司失控、资产减值等重大风险,致使投资者难以判断该事项可能产生的具体影响。 |
批复内容 | 对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曾正平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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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20 |
标题 | 关于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督促公司就子公司重整保护和出售资产相关事项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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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8-16 |
标题 | 卓郎智能:关于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266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1年8月20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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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24 |
标题 | 卓郎智能:关于卓郎智能子公司被申请重整保护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67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披露本问询函,并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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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06 |
标题 | 关于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督促公司妥善处理子公司相关事项,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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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26 |
标题 | 卓郎智能:卓郎智能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577号 |
批复原因 |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郎智能、上市公司、本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577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年报问询函》所述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核查,现就《年报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答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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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5-22 |
标题 | 卓郎智能:卓郎智能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414号 |
批复原因 |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郎智能”、“上市公司”、“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41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高度重视,现根据所涉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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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09 |
标题 | 关于对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83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7月17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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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3 |
标题 | 卓郎智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731号 |
批复原因 |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郎智能或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73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立即披露,并于2019年5月30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照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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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06 |
标题 | 关于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45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 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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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3-28 |
标题 | 关于对常州金坛昶昇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18]4号 |
批复原因 | 常州金坛昶昇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对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昇实业”)进行增资7,000万元的决议,增资完成后成为金昇实业的控股股东,并成为上市公司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郎智能”)的间接控股股东,构成对卓郎智能的间接收购行为,但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摘要并提交豁免要约申请,直至2017年11月28日才告知卓郎智能上述事项,其于2017年11月30日进行了公告。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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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7 |
标题 | 新疆城建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60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7]0608号《关于对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对问询函提及的相关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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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0 |
标题 | 新疆城建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60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7]0608号《关于对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5月2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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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4 |
标题 | 新疆城建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建筑》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60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6年6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602号《关于对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对问询函提及的相关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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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4 |
标题 | 新疆城建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建筑》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60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6年6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602号《关于对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之前,就问询函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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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29 |
标题 | 新疆城建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文件批号 | 乌纪决字[2015]18号、乌监决字[2015]1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总经理季为个人涉嫌严重违纪。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收到中共乌鲁木齐市纪检委《关于给予季为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乌纪决字[2015]18号)文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经市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季为开除党籍处分;收到乌鲁木齐市监察局《关于给予季为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乌监决字[2015]18号)文件,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季为开除公职处分。 |
处理人 | 中共乌鲁木齐市纪检委、乌鲁木齐市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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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9-17 |
标题 | 新疆城建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总经理季为个人涉嫌严重违纪。 |
批复内容 | 季为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
处理人 | 中共乌鲁木齐市纪检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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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6-20 |
标题 |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3]016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2年报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
1、公司取得新疆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过程及其未来经营计划。
2、公司与新疆通力的业务往来情况及回款计划。
3、公司拟采取何种措施保证14.13亿元的短期借款及2.15亿元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能够按期还本付息。
4、公司拟采取何种措施保证未来期间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
5、公司将采取何种措施改善新疆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宝深管业有限公司、新疆凯乐新材料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司未来期间的盈利能力。
6、关于2012年度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报酬情况。 |
批复内容 | 2013年5月17日,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3]0169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审核意见回复内容进行了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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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9-02-28 |
标题 |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
文件批号 | 财驻新监[2009]13号文 |
批复原因 | (一)账外资金有问题
(二)少计算缴纳税金
(三)少计提坏帐准备
(四)多确认所得税费用及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末分配利润
(五)多确认工程收入
(六)以前年度已竣工项目多确认工程毛利
(七)改变会计核算政策多确认工程收入
(八)推迟确认工程毛利
(九)重复确认房地产收入
(十)少确认其他业务收入
(十一)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不规范
(十二)少确认工程成本
(十三)以前年度已竣工项目少结转工程成本
(十四)未执行房产预售、销售收入预缴税款规定 |
批复内容 | 经研究,对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述检查出的问题作如下处理决定:
对上述问题,要求你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如实调整有关账务,并按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1,437,276.43 元、土地增值税 672,094.35 元。你公司要针对这次检查中暴露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并将执行处理决定和整改的情况,连同调账、缴税凭证复印件等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我办备查。
你公司如对本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
处理人 | 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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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08-08 |
标题 | 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巡回检查的整改情况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 |
文件批号 | 新证监局函[2005]41号 |
批复原因 | 法人治理结构及三会规范运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募集资金等方面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于2005年5月18日至27日对本公司进行了例行巡回检查,并于2004年6月24日下发了新证监局函【2005】41号《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通知书》。公司董事会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了通报,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了讨论,本着严格自律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逐条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努力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国资等部门进行协商,力争在2005年扩大源水的供应量,同时进一步加强供水分公司的内部管理和成本控制,在保证源水供应质量的前提下实现更好地效益,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对本公司提出的整改意见,有利于公司今后的规范运作,对于提高公司管理层对规范运作的思想认识、提高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公司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注重自我风险防范,努力塑造自律、规范、诚信的公司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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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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