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茂股份(60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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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4 7:04:13
 
2023年6月14日

国茂股份(603915)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国茂股份(603915)最新利空

国茂股份(603915)违规记录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3-08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伟、陈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9]25号
批复原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伟、陈朝亮: 经查,你们作为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茂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审慎执业,未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导致国茂股份申报文件中未如实披露会计政策调整和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董事会审议时间。同时,你所报会材料《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信会师报字〔2018〕第ZF10038号)、《关于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补充说明(1)》中亦存在对国茂股份会计政策变更董事会决议时间披露不实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朱伟、陈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们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并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7-31
标题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7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76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如实披露会计政策调整和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批复内容出具警示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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