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14 |
标题 | 南亚新材: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314号、沪证监决[2022]315号 |
批复原因 | 耿洪斌:经查,你作为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亚新材”或“公司”)董事,在南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2021年8月18日,你所持公司股份解除限售。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9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南亚新材股份49,700股,减持价格区间为每股27.92元至28.85元,低于南亚新材每股32.60元的发行价。
张东:经查,你作为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亚新材”或“公司”)董事,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南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2021年8月18日,你所持公司股份解除限售。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4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南亚新材股份264,464股,减持价格区间为每股22.46元至22.78元,低于南亚新材每股32.60元的发行价。 |
批复内容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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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21 |
标题 | 关于对张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31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作为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亚新材”或“公司”)董事、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南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2021年8月18日,你所持公司股份解除限售。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4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南亚新材股份264,464股,减持价格区间为每股22.46元至22.78元,低于南亚新材每股32.60元的发行价。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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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21 |
标题 | 关于对耿洪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31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作为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亚新材”或“公司”)董事,在南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2021年8月18日,你所持公司股份解除限售。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9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南亚新材股份49,700股,减持价格区间为每股27.92元至28.85元,低于南亚新材每股32.60元的发行价。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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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12-02 |
标题 | 南亚新材:关于对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东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0号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18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0年8月18日上市,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东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94.01万股。公司招股说明书显示,张东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其仍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2022年2月18日,公司股票上市满18个月,张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2022年9月17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张东于2022年9月10-1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264,464股,占公司最新总股本的0.113%,减持价格区间为22.46-22.78元/股,减持总金额为5,947,276.27元。上述减持日期处于相关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张东仍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减持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32.60元/股。张东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其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东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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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02 |
标题 | 南亚新材:关于对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耿洪斌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24号 |
批复原因 | 022年2月18日,耿洪斌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2022年9月17日,公司披露公告称,耿洪斌于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5月1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共计49,7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0.021%,减持价格区间为27.92至28.84元/股,减持总金额为1,411,362.57元。本次减持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32.60元/股,违反其前期关于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对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耿洪斌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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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9-17 |
标题 | 南亚新材:关于公司股东违规减持并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亚新材”)董事耿洪斌先生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东先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上述集中竞价减持价格低于公司发行价,违反了董事耿洪斌先生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东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上述事项发生后,董事耿洪斌先生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东先生向公司通报了有关情况,对本次疏忽行为进行了深刻的自查反省,并对此给公司及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表示诚挚歉意,今后将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承诺事项,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同时,公司也将继续督促并要求其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并再次提醒相关股东及董监高认真学习减持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切实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有关承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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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10 |
标题 |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机械伤害事故 |
批复内容 | 处罚金额8.75万元 |
处理人 | 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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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3-23 |
标题 |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3月31日,公司排放了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排入排水设施水质标准的污水 |
批复内容 | 2015年8月3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做出了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上海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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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06 |
标题 |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7年7月16日,公司三厂排板车间内,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人死亡。 |
批复内容 |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一般事故”的规定,发行人被处以20万元罚款。发行人已缴纳了该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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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30 |
标题 |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海市嘉定区环保局第2120170393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3月10日,公司生产设备突发故障使得RTO炉温急降,导致废气排放超过环保限值规定。故障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设备人员紧急抢修,采取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生产排放。同时,公司购买了专用VOC检测设备,并由专人负责定期定时的监测监控。 |
批复内容 | 2017年10月12日,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说明,发行人由于废气超标被处以行政罚款10万元,并责令改正废气超标排放行为 |
处理人 | 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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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3-31 |
标题 |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市环保局第2120160048 |
批复原因 | 发行人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发行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6万元。 |
处理人 | 上海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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